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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立法、学说、司法解释的共同努力下,逐渐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效力制度,但是在如何界定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并非一律无效。因此,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在私法上的效力成了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文也以此作为论文的出发点,讨论界定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是对强制性规定相关范畴的界定。对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表述进行了界定,区分了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并对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演变历程,分别介绍了立法、司法的演变历程以及学术界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理论发展。第三部分,首先围绕如何判定合同违反效力性规定。一个具体的法规都是在一定的背景下设立的,都具有其特定的含义。本部分从目的解释入手,探究法规意旨。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所以以利益比较作为切入点,从而判断何种利益优先,来确定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再次,介绍了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有效、无效及效力瑕疵三种效力状态。最后列举了两个案例,并作了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围绕契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契约无效,无效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契约存在瑕疵,对有瑕疵的契约的进一步处理包括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转换、无效合同的补正等,并对这些适用条件做了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