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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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是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有权机关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相关财物勒令缴回的司法行为。刑事追缴在现行《刑法》中,唯有第64条有所规定,因此本文将以该条为切入点,以刑事追缴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其界定起笔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全文共约三万三千字,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鉴于立法对追缴、没收的表述不明而致追缴的性质不清、范围模糊、二者混用的司法现状,从刑事追缴的概念入手,详细阐释其与第64条规定的其他法律行为的关系,并对理论界关于此问题争议的观点作一梳理,以确定刑事追缴的性质,即为程序性强制措施,而非实体处分。第二部分:刑事追缴工作必须在现代法治框架内进行,这就涉及在应然及实际操作层面应坚持哪些原则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追缴必须坚持在“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获益”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贯彻“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理念,并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穿于追缴活动的始终,在对相关不法财物的具体认定上,还应坚持比例原则。第三部分:着重探讨追缴应及于的范围,确定了追缴作为没收、返还的前置程序后,结合联合国两个公约关于追缴对象的规定,追缴的对象不应再局限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而应包括“供犯罪所用之物及违禁品”,即刑法所规定的刑事没收的对象均应纳入刑事追缴的范围之内。由此才可确定刑事追缴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追回不法财产、剥夺犯罪行为人再犯能力与动力的程序性措施的完整性。第四部分:在确定了刑事追缴的对象之后,追缴由谁决定、执行,争议一直未停息,因此,该问题便成为挥之不去的困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有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权以及处理权,由此不难引起公众对追缴的权威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因此,从公正、高效地实现刑事追缴这一角度出发,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确定由相应的主管机关行使追缴。第五部分:在具体追缴过程中,应依据怎样的程式和步骤,直接关系着追缴能否顺利、准确地完成,因此,本文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分为保全、裁判、执行三个阶段分别作一介绍。而在追缴的过程中对相关当事人权益可能造成哪些侵犯,在实然层面应给予何种积极、主动的救济,亦应为追缴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步。第六部分:从我国刑事追缴现实存在的不足及缺憾入手,通过介绍和分析德国、美国、英国等一系列较为完备和先进的追缴制度,充分吸收、借鉴其精华。对追缴的对象、主体、限制性措施、救济方式上予以完善,并提出建立相应的公告、退还保证制度、对犯罪收益的监测制度的创新性建议,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追缴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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