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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公益案件提起诉讼已写进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权,以程序为载体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显得刻不容缓。本文共四章。第一章对民事公益诉讼所涉及基本概念定性分析。第二章,通过考察各国制度、梳理我国学界观点、分析我国现状,阐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可行性和现实紧迫性。对于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笔者持肯定态度,认为我国应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三章是本为的核心部分,也是创新的重点所在,分别从政治、经济、制度层面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为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提供理论依据。首先,从保护公共利益是国家职能应有之义的政治视角出发,结合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阐述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具有正当性。其次,以经济分析法学理论为分析工具,论证检察机关与其他三种主体相比,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能更有效地利用现有司法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实现“效益”。最后,依托法律漏洞理论,阐明现行民诉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就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其保护公共利益法律漏洞的具体体现。在当前建立相对独立和完整的《民事公益诉讼法》条件尚不成熟之际,以填补现行民诉法法律漏洞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权既有法学理论和民众期望的支持,又能实现完善现有立法的便利性和相对稳定性,切实可行。第四章在综合现实需要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初步的制度设计和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