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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效力正当性理论是构建契约理论和推动契约法律制度发展的基础性理论,是解释契约效力具有正当性的依据;它是对法律赋予契约效力原因的追问,是对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原因的追问,是对建立在单一价值追求基础上契约理论的反思。契约的效力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依据不同的层面,契约的效力可分为:契约的主体意思效力、契约的社会效力、契约的经济效力、契约的道德效力、契约的法律效力。不同层面的效力因素对当事人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契约的法律效力是对其他效力因素的确认,其他效力因素可以促进契约法律效力的形成。契约效力的“正当性”可分为:契约效力的“合理性”与契约效力的“合法性”两种情形,所谓“合理性”是指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即一般性的规律认识;“合法性”是指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性。契约效力正当性的法理分析认为,自由是推进契约发展的动力,契约效力的合理性源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和意志自治,契约效力的合法性在于法律对“契约效力合理性”的确认;契约效力正当性的伦理分析认为,“道德的求善性”是契约效力的合理性的来源,“法的求善性”是契约效力合法性的来源;契约效力正当性经济分析认为,契约效力合理性在于契约的缔结、履行和其内容符合经济逻辑,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经济效率,契约效力的合法性在于国家赋予符合经济规律的契约以法律约束力;契约的正当性的社会分析认为,契约规则的约束力从根本上来源于个人对社会团体的需求以及社会团体对个人的支持,直接源于贯彻在契约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种社会规范和个人对社会规范作用的感应,契约效力的合法性在于对脱离社会关系或社会团体的强制之人进行强制。构建契约效力正当性理论解释模式时,可依深层心理学派和行为心理学派的基本观点——“行为内因论”和“行为外因论”为指导,把契约的运行过程分为契约成立前、契约的成立时和契约成立后的三个阶段对契约效力进行渐进式分段剖析,探求契约效力正当性理论的模式;也可以在诉讼层面和非诉讼层面,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角度对契约效力正当性进行探讨,诉讼层面的契约效力正当性主要依据国家制定法的外在强制作用,其他因素次之;非诉讼层面的契约效力正当性主要依据民间法、国家法对行为人内在因素的引导作用和民间法的外在强制作用两个方面。现代的合同法是建立在多种合同理论基础之上的,单一理论很难论证当代合同法规的正当性,合同法对四种不同效力合同和格式合同的规定,从本质上体现了合同理论的多元性,用合同效力的正当性理论解释合同效力的四种形态,应当从诉讼与非诉讼层面着手,并综合合同自治理论、信赖原理、经济效益理论和社会关系理论等对其进行分析和说明,进而为合同法更好发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效益、维护交易秩序和倡导社会公益的作用,提供全面的基础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