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是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新热点,也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漏洞,司法中的一大难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也大量增加。但是我国目前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没有明确的定论,其诉讼救济制度规定也很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大量行政不作为侵害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力的救济,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阻滞了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即以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并参考世界上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审判实际,对行政不作为及其诉讼救济制度等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明行政不作为的一般理论。本部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在比较的基础上,归纳当前盛行的许多观点,指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不为的行为状态。行政不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4个方面;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行使法定职权;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或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不作为可作4种不同的类别划分;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具体的行政不作为与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侵犯个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与第三人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和与第三人不直接相关的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类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三个特殊要件;一、作为义务的存在;二、作为可能性;三、程序上的逾期不作为。第二部分阐述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制度。首先对英美法系中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中的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救济制度进行简单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之进行评析。同时,对我国当前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危害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阐述如何建立、健全我国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针对当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从如下6个方面对行政不行为诉讼制度进行完善;一是明确受案范围和赔偿责任;二是建立抽象行政不作为和侵犯公益行政不作为的诉讼救济制度;三是统一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和判决形式;四是建立行政不作为诉讼的简易程序;五是设置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调解程序;六是强化法官的释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