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人工智能司法的进路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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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分析我国司法改革背景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目标欲求,并指出,人工智能司法是传统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延续和升级,对破解“案多人少”现实矛盾、提升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推动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文章考察了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和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研发情况,发现网上开庭、远程立案,庭审语音识别等,均未触及人工智能的实质应用。所谓“智慧法院”建设,核心是“智慧”,即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到司法裁判过程,人工智能热潮的兴起与司法实践应用的名实不副。其原因是欠缺理论研究的引领,尚不能处理好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两种思维在人工智能司法中的关系。进而,本文详细分析了技术理性和经验理性两种思维在人工智能司法各个环节中的矛盾冲突。一是技术理性思维下的确定性表达需求,与人类经验理性思维占据主导的语言表达模糊性、概念定义抽象性之间,存在剧烈的冲突。二是人类在经验理性思维下,可以运用自己新的经验、知识,进行判断、预测,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重新框定例外情形,推翻既有规则和概念,在技术理性思维下是不被允许的。三是技术理性下的物理感知,很可能产生事实偏离,其与经验理性下的思想认知,存在难以弥合的缝隙。四是司法推理过程中,经验理性和技术理性两种思维,在人脑中达到某种默契的切换与统合,又难以诉诸确切的表达,以致两种理性思维的原始张力相斥,影响人工智能对此进行模仿与复制。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这些冲突的危害,一是影响人工智能司法效能的发挥,二是冲击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三是引发司法审判过程结构性变革。本文提出人工智能司法的优化和发展限度。即在当前智能技术发展水平下进行有益的探索,大力发展底层技术,寻求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并对如何统合技术理性和经验理性两种思维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索,进而为办案辅助系统的开发提供借鉴。对未来人工智能司法的发展限度,提出要以技术理性代替技术迷信,重点突破经验知识的习得难题,协调统一技术理性与经验理性,推动法律职业与人工智能共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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