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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通过更加便捷、经济和高效的诉讼手段去解决一些符合简易程序受理范围内的标的额小的简单民事案件,使这些案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在实现公正判决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实现纠纷更快更好的解决。但我国目前关于小额程序方面的立法还是不够完备的,一个条文的简单描述是远远不能够解决小额诉讼司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怎样借鉴国外经验以及如何使其成功的经验融入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仍需要我国在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和救济程序的构建过程中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在认可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同时,在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相关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因地制宜的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本文第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进行概述,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进一步指出其制度的完善和救济机制设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阐述其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讨论小额诉讼救济制度的意义除了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的前提条件,还是如何解决民事诉讼程序中公正与效益相协调的问题。第二章主要针对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立法上和执法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和分析。在立法上的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当事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缺失三个方面。其中在案件的适用范围上存在的问题又可以概括为,未具体区分案件的适用类型、对“简单的民事案件”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小额案件的启动次数等。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基层法院多以调解结案,不愿意直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程序启动的便捷容易诱发烂诉、程序的转换问题、我国再审程序对小额诉讼救济的影响、不同的受理法院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第三章基于我国小额诉讼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以及救济程序的构建的方法和措施,希望能为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和实现其司法为民的立法价值,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