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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是市场经济的新生产物,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新型商业地产形式,其通常的做法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大型购物中心全部或部分分割成众多小商铺,以“高回报、零风险”的诱语向中小投资者进行出售。投资者取得小商铺的产权,在约定的期限内放弃自己的经营权,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包租或委托其进行统一招商和统一管理,再由其转租或直接招租承租人,并约定投资者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小商铺之间无墙做以间隔,多是以线分割、立钉为界或者以柜台分隔。此种销售方式,对于开发商来说分割出售小商铺,既有利于迅速回笼资金,又能转嫁风险,同时还能实现高额的开发利润。而对于商铺投资者来说其不用经营又能获得高额稳定的租金回报,从市场角度看,这就是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存在的合理性。关于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登记,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各地行政机关对于此类商铺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因此各地对于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是否予以登记做法极不一致。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在买卖和运营过程中会涉及到投资者、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承租人等多方主体,会涉及到买卖、售后包租、返本、投资回报各类法律问题。本文首先对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含义和价值做以阐述,之后分析了其法律性质,并对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做了细致深入的分析,在文章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
第一章首先对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含义做出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从市场本质视角下对当前关于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不同的观点做以评述并从经济学视角下讨论了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土地价值、物业及经营价值。
第二章主要是对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法律性质做以界定。首先解释了“产权”用语的含义,说明其在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中虽被广泛使用,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然后分析了投资者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委托经营合同》的返本和相关期限条款对于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法律性质的影响。之后从物权的特征、物权演进、物权的变动和公示角度对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是否具有物权属性进行了分析。通过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分析比较,本人认为应对传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确定标准应予以扩张。
第三章主要是对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运营过程中涉及到的买卖、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投资回报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最后是文章的结论部分,作者通过上述分析之后,认为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具有物权属性,投资者权利应属物权,应对传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确定标准予以扩张,承认符合条件的购物中心“产权式”商铺的区分所有,为投资者颁发产权证书。并可参照《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2款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