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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政府审计经过20多年的曲折发展,已经逐渐走上现代化审计之路,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存较大的差距,最明显的是我国对审计问责制的研究还很薄弱。政府审计问责制就是用“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制度的推行需要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等方面来构建制度框架,要处理好权与法、权与民、权与责的关系,从制度上消除实施障碍。本文对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研究,有助于提高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可以为审计问责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依据,能够为责任政府、责任社会的形成提供参考意见,同时也丰富了政府审计理论的研究。在广泛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建议,提高据国家审计监督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有序性。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部分,分析研究审计问责制的内涵与理论基础,重点分析了审计问责的主体和客体,审计问责的范围及其问责的程序。本文的研究以民主政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中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其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或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前者按照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并按后者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数量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理论的固有局限就是易产生信息不对称,因此需要监督,政府审计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审计问责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审计问责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审计问责主体和客体不明确;问责弹性较大;审计问责制立法滞后。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政府审计问责制的制度框架:审计问责的主体、客体、问责事由和问责程序。第四部分以审计问责制度框架为基础,分析了在审计实务中的问责,即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问责、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绩效审计问责。突出了问责的事由,也论述了问责中的难点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