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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基本理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指的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与家庭成员和朋友会见、交流的权利,分为会见和交流两个方面,会见交流的内容一般分为诉讼性事项和非诉讼性事项。相比于其他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具有权利主体的双向性、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受限制性并且在权利行使方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从性质上来看,首先,该权利属于通信自由权利和家庭私生活权利,因此具有宪法性权利的性质;其次,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该权利属于诉讼权利;最后,无论是宪法性权利还是诉讼权利,亲属会见交流权都具有基本人权的性质。因此,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还能够减少羁押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保障亲属会见交流权也是进行诉讼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方式之一。第二部分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的比较法考察。从国际准则的角度来看,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做出了规定,一些规定直接阐述了该权利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些国际司法准则直接规定了该项权利并对该权利进行了限制,联合国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的会见交流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欧洲人权法院也保护该项权利,当犯罪嫌疑人因其亲属会见交流权受到限制而提起申诉时,通常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的第8条进行审查。通过大量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确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亲属会见交流权,并确定了各成员国对犯罪嫌疑人与亲属的会见交流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乎法律、出于正当目的以及为民主社会所必要。从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各主要法治国家确立了“会见交流为原则,限制为例外”的原则,在对该权利的限制方面,各主要法治国家均通过会见人数、时间、次数等途径对该权利进行限制,但基于各国刑事诉讼情况和价值目标的不同,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措施。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权的现状,总结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相关的内容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个别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这些规定并不完备。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权的做法也存在很大问题,这不仅有观念、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实践方面的原因。基于此,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不仅要重视观念的转变,还应当将制度的完善作为重中之重。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亲属会见交流权,明确如何保护和限制该项权利并建立救济程序,从而完善我国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