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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建议在适用上具有更全面、广泛,和灵活性,与抗诉相比较,检察建议可以简化法律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不仅能够提高效率,也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和谐司法。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检察建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细分为一般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本文的重点将放在再审检察建议上,即指在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当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但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以抗诉形式纠正的情况,则通过对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在2012年8月31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上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对于我国民事检察建议的发展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检察院对于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的,或者已生效的调解书有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其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时规定,对于除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也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见,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在实践中运行多年的同级监督的方式,终于有了立法上的依据,而在实践中,要将再审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仍然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本文首先从民事检察建议的基础理论入手,介绍检察建议的起源,再造、发展和完善,界定了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及其性质,总结出民事检察建议的价值及重要性,而后通过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不同国家检察建议的考察进行比较,得出域外检察建议的考察结论。本文的重点将回落在我国当前民事检察建议的现状分析上,文章在肯定我国民事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及其取得的成就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