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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广东省“简政强镇”改革的背景下,以2008年至今佛山市检察机关镇(街)检察室的工作模式和实际情况为调研对象,结合我国乡镇检察室的发展历史、作用及局限性,深入分析我国构建镇(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比较我国其他地区开展镇(街)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同模式,在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基础上,提出了在镇(街)基层建立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整体方案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调研的目的和意义:首先介绍了“简政强镇”改革的调研背景;其次说明了期待通过实证考察达到推动我国镇(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改革的目的;再次阐述了本文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在相同领域的理论研究属于首创,填补了我国关于镇(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研究的空白;提出的建构对策有利于促进我国镇(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并且,佛山市检察机关推行的镇(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属于在现有检察体制内进行的改革,不需要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有很强的实际推广价值。第二部分阐述了调研的方法和对象:本文采取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调研对象为佛山市检察院2008年以来在顺德区乐从镇等33个镇(街)基层组织创造性地设立镇(街)检察室的工作思路、机制构建以及实际运作方式、运作成效等。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调研结果:首先介绍了佛山市检察机关开展镇(街)法律监督工作的背景;其次认真梳理了2008年以来佛山市检察机关镇(街)检察工作的人员配备、工作职责、工作成效和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分析与讨论:重点论述了构建镇(街)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乡镇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比较分析了我国派出(联系)机构的两种最主要的模式,得出检察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的结论。第五部分结论与建议:提出设立镇(街)检察机构应当遵循对应设立、独立工作和目标管理原则,名称应统一为“检察室”,组织体制结构设置应当是“立体的二级结构”,职能定位应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为基础,以服务业务部门为职能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