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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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私有制经济的逐步壮大,各大行业蓬勃发展。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追求超额的利润,商家往往使用暴力、威胁的交易的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与服务,这种交易方式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一方面明确了强迫交易行为的界定标准,专门针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也保护了自愿、公平、合法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97年刑法对强迫交易罪的罪状规定过于粗糙,也仅仅是规定了商品和服务这两种行为模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两种行为模式上,新增加了三种交易行为,法定最高刑也由原来的三年增加到七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范围也从最初的商品、服务领域扩大到招投标、股票和证券等经济领域,但强迫交易的手段行为方式日趋多样化与复杂化,其列举的五种交易形式难以全部涵盖当今社会上交易情形,导致了当前对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存在模糊性。强迫交易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一,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其进行讨论,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实务中,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导致出现适用法律错误而认定模糊的问题,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因此,准确对强迫交易罪进行认定具有深刻的意义。当前,以美容行业、旅游行业、沐浴业等服务性产业为代表,打着“免费美容”、“低价游”等为幌子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层出不穷,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破坏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何规制这种新型的交易形式,是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胁迫认定,还是由刑法来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由刑法进行规制,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围绕是构成抢劫罪、诈骗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出现了诸多的分歧。目前,因为法律上出现适用错误的原因而导致定性不准确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文从杨某某强迫交易罪案件出发,围绕客观要件认定问题展开,特别是从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两大方面,从民事法律层面的罪与非罪方面、与其他相关罪名区别并对该案定性为强迫交易罪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强迫交易罪认定疑难问题提出见解。本文分为七章,采用了案例分析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第一章介绍了杨某某强迫交易罪的案情,重点介绍了作案手法与过程。引用了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整理出社会各界对此案的不同看法。第二章介绍了强迫交易罪的概述。对于强迫交易罪的概念进行分析,以97年刑法为分界点梳理了强迫交易罪,以四要件的形式简要地分析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第三章至第七章介绍了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的认定问题。是本文的中心,也是重中之重。首先,以客观方面为出发点,分别从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此部分中,重点论述了交易的定义、形式与特征,以及暴力和威胁的含义、对象、程度是否存在上限等。其次,以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案件相关因素为切入点,与分则类似罪名的进行对比,分析了不同罪名间存在的差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本案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予以肯定。最后,分析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上限标准。对于本罪与民事法律上的欺诈、胁迫的程度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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