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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实现和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伟大目标。世界各国为保护人权,更是制定了众多的法律规范,建立或形成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快速发展。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确立起来了,它对于全面加强人权保护,规范当时一度混乱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和日趋复杂,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暴露出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仍是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分五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方面进行了探讨,希望对加强我国人权保护及制定新的民法典确立相对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所益处。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性质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首先,对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几个法律用语进行概念分析,作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或特定的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其次,笔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并归纳了三点依据;再次,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说评析,笔者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应同时具有惩罚功能、抚慰功能、填补损害功能。最后,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和完善三个时期,简单叙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该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区分了归责与归责原则的不同。其次,通过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错过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的确立与发展及其适用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笔者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重的“二元归责原则”,并概括出适用“二元归责原则”的四点理由。对二元归责原则的适用进行了探讨,指出在适用二元归责原则时也应注意过失相抵理论。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法律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先简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概念,然后简单论述有关权利主体的争论,作者重点论述我国法人不应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理由:1、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必然推出法人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2、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和人身利益具有不同的特点,不适宜将二者纳入同一制度保护;3、符合许多国家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定。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将法人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范围之外;第二,先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客体范围的立法体例,通过比较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特别限定型立法体例存在诸多弊端。然后,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进行归纳。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对于精神损害,受害人依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一定的金钱,通过金钱支付的方式,抚慰受害人的痛苦,补偿其遭受的损害,正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本部分通过三个方面加以探讨,进而确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方法。第一方面,着重介绍国外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的主要原则,通过分析比较得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遵循法官自由裁量原则,适当限制原则和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等三个原则:第二方面着重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方法标准。通过对国外的参照医疗费比例法,日定标准赔偿法、限定高额赔偿法、酌定概算法、折衷赔偿法等,进行作以比较分析,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大胆提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应当采用概算法、比照法和参照法,同时指出法官在使用这些方法时,也应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的作用。最后,阐述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考虑的六个因素和法官应考虑的其它酌定因素。 第五部分着重论述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在这一部分,笔者先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界定不明确。2、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主要表现在客体范围上,对人们呼声较高、反响强烈的其他人身权利没有涉及。3、立法技术缺乏弹性,不利于制度的发展与健全和完善。4、没有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标准和方法,实践中难以把握。5、各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然后作者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1、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2、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更为宽泛的规定;3、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和方法,建议制定出《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若干意见》;4、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解决立法间的冲突,建立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