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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到轻伤害程度的案件。其中因民间纠纷引起轻伤害案件,被告人多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也小,被害人对于伤害行为的发生往往有一定过错,且当事人双方多为相互熟识的邻里、同事、同学等。该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便会导致上诉、上访,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本文根据一则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例,结合现阶段司法机关处理轻伤害案件的模式,分析案件处理中的缺陷,并对司法实践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和案情。张某某与杨某因地界发生争吵并引发揪扭,致杨某轻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第二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具体实践中应如何妥善处理。对此产生了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只属于一般的殴打行为。第三部分:法理分析。此部分主要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概念、特征,轻伤害案件的特点以及《刑法》第13条“但书”等刑法理论及法律规定,从立案管辖、诉讼程序以及各地对轻伤害案件的具体处理模式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行为存在的疑难问题,如管辖问题、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困难、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难点、引发社会不稳因素等等。第四部分:研究结论。通过相关法理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得出张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应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理。法院的判决有“唯轻伤论”的嫌疑,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分析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的不足,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