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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脱节的问题逐步显现和突出,加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建设已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明确提出,源于2001年开始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实践,但这一机制在我国的实践中已经存在,只是在此之前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被提出来。在理论上还没有认识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的自身规律、依据、内容及重要性,理论上的研究可谓是刚刚起步。在立法上,尚无专门的法律对这一机制予以规范,只有少数单行法律涉及了这一机制中的个别制度,这也是导致实践中诸多执法问题,特别是“以罚代刑”现象的原因之一。直到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的逐步开展,以及实践中解决违法行为严峻形势的需要,这一机制中才有了立法上较为具体的规定。实践证明,这一机制对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国家机关的服务功效,保持社会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然而,目前这一机制并不完善,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所以,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个执法体系的作用,特别是加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力度,已成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工作机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完善衔接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刑”这一顽症,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有利于制约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预防和查处渎职犯罪等几方面阐明其必要性。通过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明确了该机制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最后从完善相关立法规定、赋予检察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扩大专项检察监督活动范围及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探讨完善该机制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