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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有助于促进全流域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最终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了各国的关注。国外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取得了相应的经验,国内学者也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定义、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相应的观点。本文认为对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应当首先分别对流域、生态、补偿这三个概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学特有的功用对流域生态补偿进行重新定义。通过对流域的概念、流域生态补偿的范围、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流域生态补偿的惩罚性机制等方面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流域生态补偿应当是指:基于流域的整体性和动态性,一个行为利用了流域生态服务导致出现了受损害的主体,或自然环境出现了不利影响,那么从中获利的主体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包括生态学依据、经济学依据和法学依据。生态学依据最重要的体现是流域具有的整体性、关联性和动态性,这是流域一体化和流域生态补偿的自然原因。经济学依据主要体现为生态价值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外部经济效应理论和卡尔多—希克斯补偿理论,这些理论认为,只有通过建立流域补偿的形式,才能使整个流域经济的发展反映出自然的本身价值,使整个流域经济得到高效、合理、平衡的发展。法学则更多地从公平、效率、人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实现全流域,特别是对那些为流域环境保护而做出特别牺牲者给与相应的补偿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虽然我国尚未构建起国家层面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但在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中已经对此有所涉及。一些省份也开始进行了相关的试点和理论探讨,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本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涉及流域生态补偿的经典案例:西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浙江异地开发以及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具体探讨,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层面对我国建立流域生态补偿的可行性提供了一定的研究。本文的第四部分从价值取向、原则以及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对建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流域生态补偿的价值取向应当包括实现流域范围内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区域间协调发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等。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应当遵循保护生存权、发展权原则、开发利用者负担原则、谁保护、谁受益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制度。应当以对流域生态服务价值进行准确核算为基础,结合参考意愿支付法(WTP)和机会成本法(OC)对其进行修订。第二,流域生态补偿支付制度。在坚持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得前提下,应当完善补偿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同时构建流域生态服务市场机制。第三,流域生态补偿管理制度。通过分析认为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成为流域管理的主体。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