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中部地区的诸多村庄面临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包括共同体意识的弱化和个体行动的原子化、利益诉求碎片化等,村落共同体存续困难。农村传统社会组织以信缘、趣缘、血缘、地缘等为纽带,曾于传统时期在维系村落共同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重塑村落共同体,实现乡村善治,需要充分挖掘传统的文化资源、组织资源,给予具有发展活力的农村传统社会组织以支持,发挥其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功能,保障村落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本文以“村落共同体理论”、“元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其所嵌入的村落共同体为空间背景,从“花会形态——花会运作——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功能”三个方面,分别对河南省马坊乡的花会组织在“传统时期——建国初期——新时期”三个发展阶段中的情况进行历时性的分析。传统时期,花会作为一个农村传统社会组织,内生于村落共同体,成长于村落共同体,完善于村落共同体。其运作是以共同的信仰为支柱和灵魂,以血亲、地域为根本力量,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为吸引力和推动力,以乡村精英为重要的资源依赖,以集体仪式和活动为外在表现形式,成为当地村落共同体的信缘载体、精神纽带和文化依托,能够有效地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团结稳定。建国初期,国家的行政力量全面而深刻地延伸至乡土社会中包括文化、社会在内的各个领域,村落共同体中“神灵崇拜”的精神信仰瓦解,花会组织的精神内核随着其嵌入的环境的变化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一个维系村落共同体团结稳定的精神文化纽带转变为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的文化工具,发生质变的花会组织也进一步深化了村落社会治理格局的转变,促使村落共同体的社会结构重构。改革开放以后,短暂解体后的花会组织在村民的努力下悄然复兴,重新进入村落共同体。然而,在市场经济、城市化、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多元化等大背景的冲击下,花会组织不可避免地遭遇分化。为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发挥传统社会组织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功能,当地政府构建了“政府搭建平台,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提供支持”的体系,促进花会组织的发展。花会组织维系村落共同体团结的功能在村民们供给与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得以回归,而且随着各级政府举办民舞表演等项目的开展、景区对花会活动的引入,花会所供给的公共文化服务的目标群体也在扩大。花会组织维系村落共同体的功能经历了倒U形的变迁历程,其影响因素不仅包括内生力量,还包括外嵌环境,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乡村精英、农民阶层、国家力量,三者之间相互博弈和互动,共同作用于农村传统社会组织。第一,乡村精英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影响着花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水平。他们作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精英阶层,是花会组织的实际管理者、控制者,负责组织村民选会头、交会费、办活动,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他们能够对村落共同体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保障花会组织的持续运作。第二,广大农民群体作为农村社会组织中规模最大的参与者,他们的态度、行动直接决定着花会组织能否顺利运作,是其基石也是其决定性力量。而且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小亲族犹如一个个稳固的小共同体,当个体的农民借助于小亲族的力量采取行动时,将会对花会组织的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国家政权对民间花会组织的控制程度不同,使得国家政权的建设对农村传统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度也不同,但国家是影响传统花会组织变迁的基础性因素。只有保证乡村精英、农民阶层、国家力量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和正确的角色分配,才能保证农村传统社会组织有效发挥其功能,实现乡村的善治。农村传统社会组织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资源和动力,我们需要充分挖掘传统的治理资源,在现代治理体系中融入优质的传统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整合资源的能力和协调利益的能力有限,又因为“元治理理论”与乡村治理中强调的政府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相契合,因此本文引入“元治理”的视角,发挥元治理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导与引导的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元治理者”的作用,主动担负起规划引导、统筹协调的职责。通过主导社会治理网络体系的运作,引导社会组织、乡村精英、农民群体、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构建起“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企业助力”的体系,采用“各献其力、各取所需、多元参与”的多元主体团结互动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乡村精英、农民群体、企业的能动性,保障花会等传统社会组织维系村落共同体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