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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形成法人财产的基础,一旦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出资承诺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就必需按时、足额出资,出资义务的违反可能会直接导致股权的瑕疵。由于法律对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规定存在疏漏和不清晰的之处,司法实务中各地判决有显著差异,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本文将在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规制存在的漏洞,并针对关于如何完善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提出一些想法。第一章主要是关于瑕疵出资股权的概述。首先对股权进行定义,并介绍股权的特征和内容。然后对瑕疵出资进行界定,虽然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但是相关条文中隐含了对瑕疵出资的理解。最后分析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产生的影响。第二章是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理论分析。首先分析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归类,归纳学术界现有的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归类的主流观点,讨论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以什么为分类标准来受到限制。然后,探讨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路径,明确了限制瑕疵出资股东之股权可行性。第三章基于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的实践情况,首先以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表决权等权利为切入点,从立法上分析了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之规定存在的不足。然后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司法实务中遇到的困境。第四章是笔者提出了对完善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法律思考。首先基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关于股权受限之法律规定以及赋权公司章程股权限制之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其次,提出了应当完善司法审判思维,对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约定时如何考量以及在缺失这样的共同约定时如何考量提出了想法,具体分析了表决权等几种常见但重要的股东权。最后,对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后续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对除名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