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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出台了《雷斯法案》(修正案),首次以贸易立法的手段对将进入美国市场的木材及木制品的来源提出了合法性的要求。这一举措在世界范围了引起了强烈的示范效应,《木材法案》、《非法木材采伐禁止法案》、“林产品绿色政府采购政策”和“森林认证制度”等各种类似的环境贸易政策法规不断涌现,严重影响着我国林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各界从这些环境贸易政策的动机出发,分别从环境保护和贸易保护的角度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无法彻底摆脱《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的困扰。因此,论文以《雷斯法案》为切入点,以《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开阔视野,从“木材可追溯性”(Timber Traceability)的新视角出发,为应对《雷斯法案》等环境贸易政策寻求新的途径和方法。论文以森林可持续发展理论、外部性理论、贸易保护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为理论支撑,首先深度解析《雷斯法案》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阐述了其“进口申报制度”(Import Declaration)和“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the exercise of due care)的实质是要求进口商对木材来源进行追溯。然后,论文系统分析了各国政府、环保组织和企业对《雷斯法案》这一举措的反应,对林产品国际贸易中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一方面,欧盟和澳大利亚等世界主要林产品消费国对“进口申报制度”和“履行应有的注意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提出了“尽职调查系统”(Due Diligence System,DDS),将“木材可追溯性"发展成为林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新的强制性市场准入限制,并建立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木材可追溯性标准体系;另一方面,俄罗斯等世界主要的木材生产国和一些国际知名木材采购商业也纷纷制定和实施木材可追溯战略,一个全球木材追溯体系正在形成。其次,论文从理论上分析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林产品出口的影响机制,具体包括影响机理、贸易效应和影响路径的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短期内木材可追溯性标准会从数量和价格两方面对林产品出口产生负面的贸易限制效应,长期则主要表现为正向的贸易促进效应;面对进口国提出的木材可追溯性市场准入限制,林产品出口国只有建立木材可追溯体系才能克服木材可追溯性标准所形成的数量限制和获得更高的利润;木材可追溯系统能够通过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标准互认减少贸易摩擦、提高林产品合法性从而扩大消费者需求和通过国外市场信息反馈降低出口风险等具体影响途径促进林产品出口贸易的长期发展。再次,论文对上述理论分析结果进行实证检验,结合我国林产品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具体影响,并运用扩展的贸易引力模型对其影响程度进行验证。实证检验结果与理论分析结论相一致:一、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提出,短期内造成了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额和价格竞争力下降、传统优势产品出口受阻,以及大量企业破产等负面影响;长期则发挥了促进我国林产品贸易结构的优化、为林产品企业的技术研发注入了动力、加速了我国森林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等正面影响。二、从引力模型对具体影响程度的检验结果来看,木材可追溯性标准的提出已经开始对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正向影响,但还不十分明显,TR系数值仅为0.35,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木材可追溯性标准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正面促进效应,还需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木材可追溯体系。最后,论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建议。首先,借鉴国内外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经验,从功能、目标、内容和发展阶段四个方面构建了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总体框架;然后,对木材可追溯系统的组成要素、工作流程和网上木材可追溯系统平台进行了设计;最后从林业标准化、社会化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木材可追溯系统的运行保障体系的建议。我国木材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不但能够使我国出口的林产品更好的满足《雷斯法案》等国际环境贸易立法对木材可追溯性的要求,还能够促进我国木材追溯法律法规、林业标准化、社会化信息服务和监管体系的完善,从而促进我国林产品贸易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