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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权利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作为民事诉讼基础的诉权也无法避免。我国法制建设初期,主要是注重保护公民行使诉权,鼓励公民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但是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化,公民对诉讼这一解纷手段的熟悉,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公民滥用诉权的现象。滥用诉权的行为背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有可能对我国法制建设中形成的法治信仰造成影响,最重要的是该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并且极大的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缺少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相关条款,并且理论界对于诉权滥用的概念、认定、分类也是众说纷纭。因此,本文尝试在对诉权滥用理论概念梳理的基础上,建构我国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法律体系。本文的正文分为五个章节,现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理论上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是从诉权要件、主观恶意与诚实信用原则几方面来界定诉权滥用行为的。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依据正当程序、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这种诉讼内部规则来对诉权滥用进行界定的。本文将诉权滥用界定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在不符合诉权行使要件的情形下提起诉讼,或虽然符合诉权行使要件,但违背了诚信原则所实施的诉讼行为。第二章,主要对诉权滥用行为的类型进行叙述。诉权滥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学界的分类方式也是纷繁复杂,比较常见的有恶意诉讼、欺诈性诉讼、重复诉讼、轻率的诉讼。第三章,是对规制民事诉权滥用的必要性与理论依据所进行的分析。为了保障公民的诉权,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节约诉讼资源必须对民事诉权滥用进行规制,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为规制诉权滥用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第四章,主要将国外立法中对于诉权滥用的规定进行对比与总结。各国对待诉权滥用行为的方式与依据各不相同,法国是对诉权滥用课以处罚,日本依据诚实信义原则对其驳回起诉,德国在诉讼程序中规定了真实义务,英美法系主要是依据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规定了受侵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第五章,是立足于我国现状,针对诉权滥用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所提出的设想。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虚假诉讼有着相关规制措施,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是还不够全面,必须以保障诉权为前提,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来建构我国诉权滥用的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