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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即已受到法律的关注和调整。但是,由于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及家庭模式不仅是一个私权问题,它还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因此,非婚同居承载了诸多道德评价和制度要求。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非婚同居的态度表现是不同的。 欧美许多国家,法律对非婚同居大都经历了一个由禁止、限制到维护与保护的过程。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传统、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非婚同居一直被视为“非法”,但与此相伴,作为一种事实,非婚同居现象不仅从来就未减少,而且有逐渐增多之势,已逐渐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家庭生活方式。对因非婚同居而形成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及子女关系进行法律规制,是完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应有之义。 本文从非婚同居的概念入手,分析了非婚同居的本质及其特征,认为非婚同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两性关系;探讨了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种种原因,指出传统世俗仪式婚的影响、具有结婚的法律障碍的两性结合、家庭形态的多样化以及法律未明文禁止是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论证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认为现代社会对个人自治的尊重、婚姻法的私法性质以及现代民事立法的鲜明倾向等,都决定了法律应该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提出了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认为法律应该认可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有限的人身关系,应该以约定为原则、以合伙制为补充完善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归属关系,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和遗产继承权,对于非婚同居的终止,应该以最少限制和保护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