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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同性恋”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亦不是不可提及,听到都要捂起耳朵的可怕字眼,它慢慢变得普通起来,不再那么让人感到“不能接受”。部分对同性恋有着正常认知的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相处时心态正常、平和。大量的科学研究结果和实例已经表明,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性倾向,与生理、心理疾病都无关。当下的法律亦不禁止任何合法的、自愿的恋爱行为。但仅仅这些是不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对同性恋的认知还是有偏差,或者说是有错误的。同性恋仅仅是一种性向,早在世界卫生组织讲其从精神疾病、心理障碍疾病的名单中删除的时候,就相当于向世界宣布了同性恋是基于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表现出来的一种合乎自然的性取向。同性恋行为更是一种个人的、隐私的、不妨碍他人亦不会冒犯他人的行为,同性恋行为自从非罪化以后再不触及法律,更谈不上伤及道德。同性恋者有权获得更多的与异性恋者相同的人权,从而享受更多的与异性恋相同的权益。婚姻权是人权最基本的一部分,人权是我国公民合法的、生而有之的权利。同性婚姻立法的实现不仅保护了同性恋者的权利,维护了同性恋者的权益,更是我国公民享有人权的进一步实现,是平等权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截止至2012年6月,世界上已经有包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丹麦、法国、英国、德国、美国马萨诸塞州、美国纽约州等等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的承认、认可同性婚姻,或承认认可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或承认其公民在海外或国内其他行政区合法登记的同性婚姻。然而,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的承认、认可,对同性事实婚姻的规范依然是一片空白。当今社会,我国公民对公民权利的认识和法律意识空前提高。面对庞大数目的,要求平等的人权的社会群体,我国法律不能再对其置之不理,不能再漠视其所应有的权利。世界上其他承认、认可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之间的民事结合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给我国的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我国完全可以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情况下,来探讨同性婚姻立法的具体框架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