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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对外产生的债务,具有发生原因多样性、义务主体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等特征。本文从案例介绍入手,分析案件焦点,反思“同案不同判”的做法。在进行立法分析之后,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叙述了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立法沿革,从中得出立法者的本意。自建国以来,我国分别在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共颁布了三部婚姻法。在这三部婚姻法中,都有相应法条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规制。对于法律的理解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对于推定规则的片面理解使得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夫或妻一方虚构债务,引发道德风险;任意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违反法律公正性;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等,最终损害司法权威。很多学者甚至审判人员都认为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行修改,然而,一味地修正立法只能降低法律的稳定性,不仅不能解决现在的问题,而且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只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正确使用证明规则才能够做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好判决,才能使当事人信服,才能让人们相信法律。法律规定是我们判案的前提和依据,而法律工作者必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适用法律,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使法律正义得到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