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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当事人接近正义的终极选择,诉讼成本被视为“生产正义的成本”,当事人对诉讼成本和效益的考量决定着其能否“接近司法”。在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的背景下,我国现有的诉讼成本转嫁机制不足以满足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求。第三方诉讼融资的出现,为经济负担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转嫁诉讼成本的新路径,实现了将当事人诉讼成本向资本市场的转移。文章从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分析制度运行机理,探讨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为我国实现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框架。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是在诉讼理念和诉讼成本因素的共同催生下兴起的。第三方诉讼融资是一种兼具法律属性和金融属性的融资行为,法律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是该制度得以兴起的现实基础。同时,第三方诉讼融资具有“帮讼”的行为特征,世界范围内“禁止帮讼”原则的突破是该制度得以正当化的前提。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以转嫁诉讼成本为价值基点,高昂的诉讼成本负担是促使当事人寻求第三方诉讼融资的直接原因。在当事人无力承受诉讼费用和诉讼风险的情况下,第三方诉讼融资既能帮助当事人解决诉讼费用问题,又能有效分散诉讼风险,这种双重效用能够促进当事人实现“接近司法”之诉求。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具有丰富的域外经验可循。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发展迅速,在澳大利亚已发展的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颇高;在英国经历了从禁止到复兴的历程;在美国则呈现出“碎片化”式的发展状态;近年来,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仲裁领域的立法上取得的新突破,也为我国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探索带来了有益启示。然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第三方诉讼融资的市场基础则较为薄弱。不同法域中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差异与各国(地区)自身的诉讼制度基础和诉讼理念密切相关,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构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运作体现为投资者和当事人在各自利益驱动下进行的互动。在适用范围上,适用第三方诉讼融资的当事人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倾向于获取资金支持,另一种更倾向于转移诉讼风险。第三方诉讼融资适用的案件需要经过投资者严格的评估筛选,适用案件范围在我国尚未形成类型化的趋势,但在部分特殊类型的案件中体现出了较大的市场潜力。在运作方式上,第三方诉讼融资以融资合同为运作基础,资金条款、收益分配条款、诉讼控制权条款构成融资合同的核心。投资者在第三方诉讼融资中需要重点考虑资金投入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才能理性规避投资风险。第三方参与下的诉讼会形成全新的利益格局,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可能会由此带来诱发滥讼、导致非公平交易、妨碍纠纷解决,以及影响两造力量对抗的风险,但其独特的内在构造和现有的制度供给能够使其获得良好的风险治愈能力。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当循序渐进,并能够与我国的市场现状和现行诉讼秩序相适应。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和诉讼成本转嫁机制的适用现状表明,民事诉讼的普惠性尚未实质性地实现,制度供给与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在我国亦未得到彻底解决。我国现行的制度供给和市场基础可以为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故我国具有引入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方诉讼融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从两个维度着手:一是要在具体的制度设置上解决几个核心问题,包括在立法层面的接纳、适用范围的确定、披露义务的确立,以及诉讼控制权的禁止。二是要构建契合我国现行诉讼环境的监管机制,包括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构建投资者监管体系、确立失范行为规制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