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3年的“非典”使问责风暴席卷中国大地。“问责”一词才真正地作为一种明晰的制度进入国人的视野。问责制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体系中的异化,也有利于防止政府职能的官僚化,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有利于约束政府和官员真正对人民负责。健全和完善问责制,首先必须落实问责主体,即由谁来启动和实施政府和官员责任追究的体制和机制。问责主体可以分为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我国目前启动的问责制主要是同体问责,问责主体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同体问责主体上,即由政党或政府内部的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而对于异体问责即社会公众等外部主体对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不论是研究数量还是研究程度都不及于前者。对于作为异体问责主体之一的社会团体参与问责更是鲜有研究。通过对同体问责机制和异体问责机制的比较,可以发现异体问责对权力追究在深度和广度上更具有优势。问责不仅依靠来自权力体系内部的同体问责,尤其要充分重视和积极推动公共部门以外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问责,形成民主问责的氛围。社会团体参与问责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弥补政府管理空白、代表各个阶层人民的利益、参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追究失职的政府官员的责任几个方面来实现民主问责。由于社会团体比公民个体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能够施加更为有效地影响,所以社会团体参与问责在理论和实践上对中国的问责制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团体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日益重大的影响。随着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政府日益重视法制建设,政府大幅度放权,使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治发展的渠道更多。社会团体参与问责初步具备了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但是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问责作用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因素。主要表现在社会团体自身存在着依赖、弱质和失序的问题,团体成员缺乏权利意识,社会团体参与问责的途径不足、规范性不足、制度化程度低等问题。中国社会团体要在中国的问责制中担当重任,有两个方面的发展路径。第一个方面,政府要为社会团体参与问责营造理想的环境:政府要放权给社会团体、为社会团体参与问责提供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第二个方面,社会团体要提高参与问责的绩效和能力:加强自身的权利意识、提高专业能力、组织力和公信力以及充分利用各种问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