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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专业化程度增强,在证据偏在型案件中仅依靠证明责任不能实现诉讼公正,事案解明义务作为减轻证明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在不破坏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前提下督促当事人提出自己所掌握的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防止证据调查的空洞化和客观证明责任的过度适用。有过相似社会背景的日本,学习借鉴德国的事案解明义务理论,以春日伟之郎、松本博之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对事案解明义务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发展出诉讼进行责任说(石田说)、医疗过失诉讼中的事案解明义务说(中野说)、事案解明义务说(春日说)、具体事实陈述=证据提出义务说(松本说)、狭义的事案解明义务说(伊藤说)等学说。这几种学说大多都持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的观点,春日说、松本说、中野说都主张在证据偏在型案件或医疗过失诉讼案件中等有限的范围内适用事案解明义务,伊藤说则认为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更窄,仅适用于个别的特殊案件中,而非类型化的案件,其主张在类型化的案件中适用证明责任更加合适。只有石田教授的诉讼进行责任说主张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无限的诉讼进行责任,属于一般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日本司法实务对于事案解明义务的态度是支持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主要适用于与专门科学技术有关的证据偏在型案件中。
日本学界承认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意义与价值,但关于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及要件尚未达成统一,因此对判例的解读也不太一致。伊方原子能发电诉讼案和东北电力女川原子能发电诉讼案,通说认为是事案解明义务在原子能发电领域的应用,后者体现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中关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线索这一要件的具体适用。长良河河口堰停止建设诉讼案是实践中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原子能发电类案件扩展至涉及专门科学技术的案件。飞机事故损害赔偿案是涉及专门科学技术领域的案件,除此之外还反映了文书提出命令与事案解明义务的关系。税务诉讼案件中不涉及专门科学技术,仅属于证据偏在案件,反映了事案解明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大。
春日教授所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四要件为:一、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于与案件的事实关系隔绝的地位;二、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事实关系或者与事实关系隔绝不具有责难可能性(归责事由);三、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能提出印证自己主张的具体的线索;四、期待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有协力事案解明的可能性。在日本的相关判例中体现了这四个要件的具体运用方式,把抽象的事案解明义务要件在判例中具体化。适用难点主要在于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供相关线索、以及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应有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要件的把握上。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需提出线索这一要件实质上是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具体化,当事人所提出的线索能够与其主张相互印证,满足一贯性的逻辑要求,就认为符合事案解明义务的该要件。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期待可能性应理解为:因先行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并且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难给予必要的解明。
在我国实务中对证明责任的适用尚未稳固的背景下,采取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更为合适,可以减少事案解明义务对证明责任的冲击。春日教授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四个要件比较明确,结合我国实践将各个要件具体化,方便在实务中的判断与运用。目前我国对事案解明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完善,建议在实践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援用引申出事案解明义务的应用,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明。在初期将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专利侵权、医疗侵权、劳动争议等因当事人地位悬殊、涉及专门科学技术而证明困难的证据偏在型案件,再结合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四个要件来判断是否适用事案解明义务,根据适用情况逐渐将案件归类进行类型化处理,建立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统一标准。
日本学界承认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意义与价值,但关于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及要件尚未达成统一,因此对判例的解读也不太一致。伊方原子能发电诉讼案和东北电力女川原子能发电诉讼案,通说认为是事案解明义务在原子能发电领域的应用,后者体现了事案解明义务理论中关于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线索这一要件的具体适用。长良河河口堰停止建设诉讼案是实践中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原子能发电类案件扩展至涉及专门科学技术的案件。飞机事故损害赔偿案是涉及专门科学技术领域的案件,除此之外还反映了文书提出命令与事案解明义务的关系。税务诉讼案件中不涉及专门科学技术,仅属于证据偏在案件,反映了事案解明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大。
春日教授所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理论的四要件为:一、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于与案件的事实关系隔绝的地位;二、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知道事实关系或者与事实关系隔绝不具有责难可能性(归责事由);三、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能提出印证自己主张的具体的线索;四、期待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有协力事案解明的可能性。在日本的相关判例中体现了这四个要件的具体运用方式,把抽象的事案解明义务要件在判例中具体化。适用难点主要在于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需提供相关线索、以及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应有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要件的把握上。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需提出线索这一要件实质上是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具体化,当事人所提出的线索能够与其主张相互印证,满足一贯性的逻辑要求,就认为符合事案解明义务的该要件。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案解明义务的期待可能性应理解为:因先行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特殊关系,并且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难给予必要的解明。
在我国实务中对证明责任的适用尚未稳固的背景下,采取例外性的事案解明义务更为合适,可以减少事案解明义务对证明责任的冲击。春日教授主张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四个要件比较明确,结合我国实践将各个要件具体化,方便在实务中的判断与运用。目前我国对事案解明义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不完善,建议在实践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援用引申出事案解明义务的应用,要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明。在初期将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专利侵权、医疗侵权、劳动争议等因当事人地位悬殊、涉及专门科学技术而证明困难的证据偏在型案件,再结合事案解明义务说的四个要件来判断是否适用事案解明义务,根据适用情况逐渐将案件归类进行类型化处理,建立适用事案解明义务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