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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要求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基于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的考量,确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也是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政府与社会间关系的现实选择。所谓社会协同治理模式,即在政府治理能力较高而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的现实情形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出于有效治理需要,政府同时保护并尊重社会的治理主体地位以及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和规律;并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加强对社会的支持培育,同时与社会一起,发挥社会在进行自主治理、参与公共服务、协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此外,政府还需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居民自主治理、社会自我调节以及法律方式甚至市场机制等多种治理工具,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目标。确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基础和前提是培育社会力量不断成长成熟,需要通过政府积极有效作为、引导公民公共精神成长、尊重和鼓励社会自发力量的自主治理行为、培育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治理等措施促使社会主体由“缺位”到“补位”、由弱到强。确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关键和核心是建立健全社会协同治理机制,需要通过建立协同治理的愿景目标、形成关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构建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等举措,既给社会力量的发育成长留出空间,又建立和完善对于各类社会主体的支持培育机制。确立社会协同治理模式的根本保障是协同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需要通过确定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对象即内容事项、优化制度化与法治化的环境保障以及完善制度化与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并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和正向促进,才能使协同治理的地方创新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克服个案化、碎片化,进而促进相关创新实践及创新经验的有效扩散,使创新效益最大化。当各类社会主体日渐成熟后,就可能推动政府转移更多职能,更多发挥社会的治理主体作用,由此形成政府与社会间协同关系的良性循环,巩固甚至超越社会协同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