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娄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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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逐渐增加,《民法典》第1064条对于夫妻共债“合意”、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裁判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出现不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司法实践中常有将夫妻非举债方事后对借款的清偿认定为是对夫妻一方借款的事后追认、将夫妻一方对借款事实的单纯知情认定为夫妻间具有举债合意,扩大了夫妻共债合意的范围。夫妻单方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债务,在实务中常以数额大小加以判断,但在部分案例中也存在夫妻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即便债务数额明显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范围,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生产经营,则注重于夫妻双方是否在外观上有生产经营身份与夫妻是否实际参与管理经营事务,生产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争议。夫妻非举债方在债务发生前就对借款关系知情,且非举债方对债务并未表示明确反对,此时应当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非举债方只是对债务清偿,则不能认定为是对夫妻债务的事后追认。日常家事代理权限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家庭消费种类,并根据家庭的收入水平以及消费状况予以判断。只要夫妻从债务中受益,夫妻双方都应对债务负责,当受益的范围只限于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中,非举债方配偶的清偿范围也不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产生的债务。当夫妻对于共同生产经营事项经过一致决定或者有明确委托授权,并且将债务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事项时,才可认定为夫妻之间构成共同生产经营,不应仅将配偶从债务中受益便推定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应当平衡好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关系,科学合理地保护好债权人和夫妻间举债方、非举债方的权益,不应偏颇,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维护家庭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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