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间借贷是非金融企业或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不明确。禁止企业间借贷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加快立法,修改不符合现实需求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有条件地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有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企业间借贷的界定及其现状概述。当前,我国企业间借贷市场规模扩大空前迅速,企业间借贷区别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和企业借贷等,具有临时性、简便性、可靠性、不平衡性、隐蔽性等诸多特性。本文第二部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态度尴尬。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不明确,但现行政策及有关立法并未一概否定其效力,禁止企业间借贷的部门规章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原有的部分司法解释也缺乏法律依据。在企业间借贷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上,各地法院做法各异。这就形成了企业间借贷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尴尬局面。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却并未完全与时俱进。本文第三部分是企业间借贷有效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意思自治原则、物权理论、企业自主权理论、市场竞争理论是企业间借贷的理论依据。另外,认定企业间借贷有效还具有现实基础。在禁令下,企业间借贷行为不减反增,各种规避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日益显现,一刀切的模式导致庭审缺席率高,矛盾多发。明确规定合同有效情形,有助于统一审判标准,禁止企业间借贷不是保障金融秩序的根本方法。本文第四部分是关于企业间借贷法律效力立法的思考与建议。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域外经验,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在完善企业间借贷相关立法时,要坚持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对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建议制定和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企业间借贷有效的条件,或者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企业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具体情形。在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以合同有效为原则,以合同无效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