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参加人之一,与对簿公堂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相比,其地位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其关系到行政诉讼诉讼中的程序和实体公正问题,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践领域,想要回避这一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及“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两大标准,(下文将这两类标准简称为:“行为型利害关系”和“结果型利害关系”标准)成为当前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最新依据,但该条款在表述上比较笼统和模糊,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由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十分重要。文章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提出了两个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标准不明确及权益保护不全面,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梳理了《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类确定标准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具体介绍了“行为型利害关系”和“结果型利害关系”两类标准的内容,并进一步对第三人确定标准所涉及的理论和应用问题进行深入评析。第三部分结合案例分析,论述了对第三人确定标准在理论上和运用中存在问题,包括现行标准下法律和司法解释之间立法上的逻辑矛盾,现行标准之间是递进关系亦或替代关系不明确,未以利害关系为连接点划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利害关系涵义模糊导致认定标准严宽不一,事前推定同审判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与逻辑相悖,标准不统一造成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等问题。第四部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提出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定标准的完善路径,针对理论研究漏洞及实践困境,文章考察与借鉴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理论,重新界定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以利害关系为基础划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另外,文章在写作的过程中通过选取典型案例作为分析素材,通过明晰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诉规则,由最高院出台第三人确定标准的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以期推进行确定标准的完善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