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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赋予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打开债的“法锁”、免除自身债务的权利,解除权的设立有效地平衡合同各方的权益,为交易安全与自由提供保障。基于它的独特功能,合同解除在债权法中的地位重要。各国各地区及国际公约均对合同解除作了各具特色的规定,合同解除制度也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吸收借鉴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对合同解除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文时,也发现了一些立法上的缺憾。本文将立足我国《合同法》,在研究世界各国解除制度的立法趋势的同时,积极关注相关学术观点,对合同解除制度的若干重要方面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概述合同解除制度。第一节论述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畴。针对协议解除是否应纳入合同解除制度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将合同解除制度的范围界定为以解除权为基础更为合理。有关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本文赞成解除狭义债之关系说,并提出德国民法下对解除与终止进行二元立法的做法更为合理。第二节在介绍《合同法》上各类解除权的基础上,论证了任意解除权的本质和行使后果。第三节论述可撤销合同的解除,探讨解除权与撤销权冲突场合的处理。第二章论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既吸收了英美法根本违约制度,又基本保持大陆法系有关债务不履行行为的分析架构。针对这个特点,本文在分析相关规定后,进一步论述根本违约,同时结合违约行为的分析框架,对不同违约形态下合同法定解除权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第三章论述合同解除权行使及解除权消灭事由。第一节针对解除权行使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解除权与异议权的行使方式,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解除权行使问题。第二节分析合同解除权消灭的事由,对常见的几种消灭事由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第四章论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第一节对有溯及力说展开评价,分别介绍并论述了直接效果说、解除狭义债之关系说及解除交换关系说三种相关学说。第二节首先论述各种无溯及力学说,然后简要介绍有关无溯及力说的立法例,最后分析了无溯及力学说的本质。第三节先对前面所述的各种溯及力学说进行比较,从能否同时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提供合理的规范基础的角度进行论证,提出解除狭义债之关系较合理,在合同解除权制度下,合同解除的是狭义债之关系(即给付关系),解除后当事人被免除给付义务。然后对溯及力区分说进行评价,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区分解除与终止的立法模式是溯及力区分说产生的土壤,在有关立法模式方面赞成德国民法的做法,就继续性合同规定终止权制度,就非继续性合同规定解除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