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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商品交换的工具,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作为商品交换社会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所具有的属性和意义,是对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动因。学界通常认为,商标功能包括识别功能、质量保障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对于质量保障功能的地位,学界存在两派观点:独立说和依附说。理论上的争议最终引发司法实践的不统一,201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不二家”案将侵犯商标质量保障功能作为独立的判决依据,但传统的商标保护以混淆保护或淡化保护二元体系为基础,因此,认为不会产生混淆但商标质量保障功能受损也构成侵权的观点,是创新亦或是走偏,发人深思。在此种背景之下,本文选择对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通过厘清识别功能与质量保障功能的关系,明确质量保障功能本质上衍生于识别功能,并基于识别功能才能发挥;接着分析国内外众多案例,得出质量保障功能受损必导致消费者混淆的结论;再次,对所谓的商标质量保障功能条款进行解读,纠正对该等法律条文的误解,最终得出质量保障功能并不具有独立地位的结论;在此结论的基础上归纳了因质量保障功能受损而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的认定因素,并且应适用混淆条款而非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第一章主要对商标质量保障功能非独立性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整理。关于质量保障功能的法律地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独立说,也即认为其具有独立地位,二是依附说,即认为其不具有独立地位;本文同意商标质量保障功能不具有独立地位的观点,并梳理了认为商标质量保障功能具有独立地位的主要依据。第二章主要对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非独立性进行论证,这也是本研究的重点。首先对质量保障功能和商标识别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认为商标质量保障功能的发挥必须以识别功能为前提;其次,分析国内外案例及其判决思路,认为并不存在“质量保障功能受损但未导致混淆”的情形。最后,通过对商标法中有关质量保障的条款进行梳理,其他部门法下的产品质量控制以及通过公权力控制商品质量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质量保障,质量保障功能在我国尚不具有独立法律基础。通过以上分析,最终得出商标质量保障功能不具有独立性,并且其发挥需要以识别功能为基础的结论。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因质量保障功能受损导致的侵权应考虑的因素以及法律适用。通过案例研究,商标质量保障功能受损引发的侵权应当考虑以下四个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的后果、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最后,对司法实践中的四种法律适用情形进行分析得出,因质量保障功能受损导致的侵权应适用混淆条款而非兜底条款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