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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家的调查,大部分科技企业都出现过商业秘密被窃取或被披露的问题,却只有少数的企业提出了诉讼,并且商业秘密案件从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数量每年以100%的速度上升。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规定存在适用主体范围狭窄、法律保护手段欠缺以及难于实际操作导致的。本文将结合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引言旨在说明本文在选题方面的目的、范围、预期结果和意义。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商业秘密的相关基础理论。第二章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第三章为国外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第四章为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第一章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基础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以及保护商业秘密的几种主要理论作了介绍。本文认为,商业秘密这一术语虽然已经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但是迄今为止,各国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并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概括式、列举式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说明,但是不论哪种方式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没有必要对商业秘密做直接的定义,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并揭示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才是关键所在。各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不过,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部分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TRIPs协议的缔约国,由于该协议对条款的保留问题作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可以认为各缔约国原则上是认同TRIPs协议规定的条件的,各国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上的认识趋于一致。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2项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为秘密性、价值性和管理性,这“三性”是各国法律普遍包含的基本要素。商业秘密作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权利属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性;具有资格限定性。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理论有:合同理论、破坏保密关系的侵权行为理论、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制定专门立法进行保护。每种理论都有存在的背景以及缺陷和不足,本文进行了一一探讨。第二章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文通过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而分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并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认为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但是其符合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而且该行为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公平竞争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则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因此,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应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范畴,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通过分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根据侵权形态的不同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划分四类:(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2)违法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3)第三人恶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4)善意第三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这四类侵权行为进行了阐释。本文从理论的高度讨论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一般表现形态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得出推定制度在举证责任分配中适用的合理性,再根据TRIPs协议第43条有关证据的规定以及国内外典型判例和司法实践经验,将商业秘密侵权认定规则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接触加相同减去合法来源”规则;第二,“相同减去合法来源减去合法来源可能”规则;第三,“接触加缺乏其他合法来源可能减去合法来源”规则。本章最后一小节列举了不侵犯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第三章主要是比较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本文分别列举了美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禁令和损害赔偿的适用,并着重阐释了美国禁令适用的范围、期限以及当商业秘密因为侵权而被公开或进入公有领域后,美国法院是否还对侵权人下达禁令,禁止其使用相关信息;日本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不作为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销毁、清除请求权和信用恢复请求权;以及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禁令和损害赔偿。第四章通过列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规定,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