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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为国家阶级统治的暴力机构,其基本职能包括政治镇压及社会管理职能,但是在对警察职能的具体划分上,我国公安学术界一直将其划分为民主职能、专政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等,西方学界一般将其划分为执行法律、维持秩序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在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此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一直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在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应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警察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事实上,我国警察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在现代警察产生之日起就已存在,新中国建立之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一直是包括警察机关在内的各级政府的基本指导思想,可以说警察公共服务职能一直客观存在,但遗憾的是却并未在我国相关警察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体现。随着西方第四次警务改革及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兴起,西方警察基本已建成一套较为完善的警察公共服务制度,并展开了广泛实践。比较起来,自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也做出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典型的如110警务改革等。但是,另一方面,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在服务理念、具体法律中制度构建、人员素质的培养、有限警务以及社区建设等警民关系互动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在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警察的公共服务职能做了些许探讨,一方面在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提出解决我国现阶段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思路,另一方面也在具体措施上也做了详细探讨,包括完善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理念的更新、制度规定、提高警务人员的基本素养、有限警务的构建以及社区警务的完善等方面,力图寻找一条完善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的可行之路。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发展以及警察机关服务职能的逐渐发展,我们一定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察构建之路,在未来的社会、生活、经济、政治发展中,我国警察公共服务职能也将发挥更加出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