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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是一个具有较强司法性的机制。以法律手段保障裁决或建议的执行是该机制被认为具有强制性的关键所在,这主要体现在DSU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第22条关贸易报复的规定上。DSU关于贸易报复的规定脱胎于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47第23条,它针对后者的诸多缺陷进行了改革,形成一整套详尽的贸易报复规则。虽然贸易报复制度历史久远,但从世界范围来看,真正获得授权并实施报复措施的案例却只有寥寥数起。当然应用较少并不意味着不重要,它恰恰是整个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中最后的一个环节。由于贸易报复制度在实践中运用较少,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也就较粗略,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探讨。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翔实地介绍贸易报复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我们能够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期能为我们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帮助。本文核心内容有四部分:第一部分贸易报复制度概述主要介绍了的贸易报复制度的沿革,GATT和WTO贸易报复制度的产生及改革。第二部分贸易报复制度评析介绍了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措施的相关规定,包括报复措施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指出虽然报复措施的威慑作用促进了协议的遵守和执行,成为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保障,但其仍然存在着缺陷,结合实践对报复措施的缺陷逐一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第三部分贸易报复制度的完善,笔者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完善的建议。第四部分我国对贸易报复制度的利用分析了报复制度对我国的利弊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有助于我国尽快发挥自身的优势,利用对报复措施的相关规定来维护好我们所享有的世贸权益,最终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