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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讯逼供的认知,我们首先会想到它是一种法律现象,应该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加以剖析,此等观点看似稳妥,但实际上我们忽视了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任何法律现象产生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对该法律现象的影响。在承认刑讯逼供是一种法律现象的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刑讯逼供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不只是法律层面上的各种因素的调和不当所导致,其产生的根源主要还是来自于社会领域中多种深层因素。将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作为自身研究对象的法社会学为我们研究刑讯逼供现象产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通过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古今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当下的法治社会中,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某一个因素就能解释得清楚的,它是在多种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由于受到社会组织变迁过程中社会组织的职能和性质的改变、社会组织体系的改变以及社会组织变迁过程所产生的脱节现象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其产生的概率是有所不同的。归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的传统观念和价值观由于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性,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内部发生了分层,在不同的阶级或阶层之间由于物质资料占有方式有所不同、权力与权利的配给发生了偏失,以及人们对自己做出的行为从主观上和客观上所受到的影响,进而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所起到的刺激性作用也不尽相同。社会关系根据社会中所有个体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的不同可以被划分为熟人关系和陌生人关系两种,并且这两种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干扰性,正是基于这样的划分标准以及它们之间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人际关系对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巨大的。此外,在对刑事方面的法律是否有必要制定、制定的方式是什么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在侦查审问时所采取的手段又如何等相关问题的考虑时,投入与产出比是我们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正是基于这一因素的考虑,刑事立法活动和刑事侦查活动中蕴藏了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诱发性因素。所以,对于刑讯逼供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想彻底地对其有所认知,我们必须要综合社会组织变迁、社会意识、社会分层、不同的人际关系以及刑事司法活动中成本收益权衡这五个方面来加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