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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村民解决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所产生的“权力真空”现状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试验,村民自治一方面满足了农民的民主需求,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其满足了国家的秩序重建和维护稳定的治理需要,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亦因此演变为我国一项正式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得以在中华大地上落地生根,并不断发展,离不开传统社会的“路径依赖”。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权力由于统治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局限不能够完全控制乡土社会,而乡土社会又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应付生存的挑战。因此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能够形成一个个自治的小共同体,乡土社会精英依据熟人社会形成的规则进行内部治理。近代以来的社会大变革打破了传统社会的自治秩序。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推进的土地改革运动则从根本上了瓦解了传统乡土社会自治的基础。于是,探索新的治理方式成为建国后党和政府的首要任务。村民自治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并因符合国家的治理需要而从一项群众的自发实践转变为政府大力推崇的制度实践。村民自治的制度建构主要是以民主理论为依据。然而,在现代社会,传统民主理论本身面临诸多质疑。共和主义民主无法为公民个人权利提供足够保障,而自由主义民主则无法为公权力的建构与运行提供合法性依据。因此,无论是以共和主义民主,还是以自由主义民主为依据而构建村民自治制度均不可避免二者本身的缺陷。西方日渐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恰好可以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变革提供理论支撑。一项制度安排应当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实践,产生于二十多年前。二十多年来,农村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国家、乡镇和村民各具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由于利益诉求的不同和制度构建本身的缺陷,实践中村民自治出现了制度变异。结合农村社会出现的新变化,结合党和政府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村民自治应当在诸多方面实现变革。村民自治的制度运行不仅要在宏观层面应对社会环境变化和理论更新的挑战,更需在微观制度层面进行具体的制度变革。以上述社会背景和理论依据为支撑,笔者深入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制度变革之道。首先,笔者对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地位的规范性考察。尽管宪法将村民委员会定位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度安排和其在实践中承载的具体职能均与村委会的“社会自治组织”性质不符。要恢复其“社会自治组织”的性质,必须卸载村委会与该性质不相关的国家职能。其次,对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进行具体分析。笔者分别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对它们各自的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结合前文的协商民主理论分析了各自运行方式应当采取的制度改进措施。再次,对村民自治生存空间的探讨。村民自治制度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必须妥善处理两个方面的关系,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自治组织与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对于前者,笔者首先分析了实在法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以及实践中乡村关系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其具体原因和可能的变革之道。实在法关于乡村关系的定位值得重新思考。理想的模式应当是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基于公务的不同内容合作提供。对于“两委”关系,笔者分析指出,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它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合法性权力来源。实践中出现了解决二者之间冲突的诸多方式。笔者认为,区分政务与村务,实现合作治理是解决两委关系的理想之道。再再次,分析了提升村民自治品格的根本之道。要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为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制度设计,真正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统一,必须在政治上彻底改变村民那种孤立分散的状态。这就需要通过高度理性化的社会组织,将孤立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使之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最后,分析了村民自治的司法保障。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政治民主的扩大以及人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农村,涉及村民自治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对于村民自治中的不同纠纷应当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但司法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最权威和最终方式。村民自治的司法保障在技术上还存在一定障碍,需要通过理论拓展来完善我国的公权力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