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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决权信托,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回的方式,将基于其持有的股份所产生的表决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股东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特定的目的而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肇始于美国,在美国公司法律实践中曾经创造出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该制度于本世纪初为我国实务界引进,在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等案例中锋芒初试。可惜由于缺乏系统的学理研究和制度支持,其在我国的运用和推广受到了极大的束缚。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美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考察和探讨,结合我国法律观念、法制环境和实践需要,尝试为表决权信托制度本土化理论和实务提供一些思路。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表决权信托概述。从各国论著中表决权信托的定义入手,探讨了表决权信托的涵义和法律属性。表决权信托是一种信托,也是一种股东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方式,是公司控制权自由配置的手段。围绕着控制权的集中、保有和转移,表决权信托在诸如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和持续、保障债权人利益并协助公司重整、狙击恶意收购、破解公司僵局等方面拥有着灵活多变的功能。第二章为表决权信托移植之质疑与辨析。虽然学界对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强大功能均感认同,但表决权信托本身在美国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发展历程,而因为法律观念的隔阂,在大陆法系的借鉴与移植更是步履缓慢。我国对是否应认可其法律效力也始终心存疑虑。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其一,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引进,是否会导致和我国现有的一些类似制度产生重复和抵牾?其二,表决权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究竟是什么,是股权还是表决权?本章分别就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比较分析之下,表决权信托的独特个性昭然而现,所谓抵牾之说,不过是未辨清其法律特性的认识误区。考察追问之中,信托财产的原委也晰然明了:仅凭客体性质而判断一制度的成立与否,并非法律着眼现实与时俱进的应有之道。第三章为我国建立表决权信托制度之构想与探析,即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相关法律制度,以自由和公平为价值取向,以目的合法性原则为基本原则,建立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本章对其设立程序提出规范化设计,进而还对该构想之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第四章以国有企业治理为视角切入,探索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国有企业治理中的运用。就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改革、国有资产债务重组以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的运用模式和实践意义展开论述,以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同时进一步论证表决权信托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