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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答辩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答辩任意主义。起诉状送达之后被告是否答辩都不会对法院的审理进程产生任何程序制约效果。答辩任意主义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出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被告经常利用故意不答辨的诉讼技巧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从而实现胜诉的目的。与答辩任意主义相比较,答辩失权制度最大的优点在于通过促使被告积极应诉和积极答辩,从而保证原告知晓被告的主张和防御方法,保障原告的诉讼权利。本文在“当事人主义之下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理论支持下,以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及庭审效率的提高出发,结合相关的诉讼原理与审判实践,通过对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和性质等相关理论的综合分析,揭示出答辩失权制度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指出我国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并为我国建立这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答辩失权制度的内涵及理论依据,包括民事答辩的内涵、民事答辩的性质、答辩失权的内涵、答辩失权的理论依据四个内容。本部分首先把答辩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其次对答辩的性质进行了探讨,并试图论证“修正权利说”的观点,再次对答辩失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答辩失权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对各国民事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对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诉答模式下的答辩失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下的德国和日本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析了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形成的历史,区别了二者在制度设计的不同及原因,并试图为中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借鉴。第三部分为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包括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弊端、学界关于是否应该建立我国的答辩失权制度的争论评述、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建构、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四部分内容。首先结合实践指出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对民事诉讼造成的消极影响,其次结合各方观点对我国是否应在立法中引进答辩失权制度进行了讨论,再次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自己关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设想,最后针对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