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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逐渐得以发展和完善。近年来,我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都在10万左右,受伤的人数均在50万上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引发的精神赔偿案件持续增长,道路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问题日益突出。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纠纷时,司法机关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特别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对此请求则根本不予考虑。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在清末《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初期的《民国民律草案》之中,及至正式通过民国民法,我国历史上首次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借鉴原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否认并排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开始承认并初步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准许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将隐私权、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也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中,并开始对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实行精神损害赔偿。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志着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生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使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主要是造成人身伤害案件中,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害以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这已被世界各国作为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普遍规则。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如下:无过错责任(保险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问或行人与非机动车相互之间)、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公平原则(交通意外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和损害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是我国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