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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措施,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民族平等,构建各民族共同繁荣美好蓝图的必然要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的种种措施,并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扶持民族贸易、优化信贷支持、提供金融优惠、促进经济转型等多个角度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扶持。通过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例分析发现,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措施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金融扶持措施的实施主体发育不足,金融扶持措施本身有矛盾,金融扶持措施落实环境不理想,金融扶持监管不完善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在金融层面没有得到广泛贯彻、金融领域的自治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普惠金融的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认可。本文认为,为使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上级国家机关的主体作用、优化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的相关立法以及具体的金融扶持措施是当务之急;此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的金融反馈机制是落实金融扶持措施的有效保证。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待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金融扶持措施概述,阐述了金融扶持措施的规范依据、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三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恩施州的金融扶持措施的现状和民族自治地方落实金融扶持措施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五部分对比了域外民族地区的金融扶持措施,进而得出可资借鉴的经验;第六部分就如何完善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措施提出建议。本文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样本,综合运用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方法,为上级国家机关对恩施州以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金融扶持措施的优化提供了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