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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先后修订出两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以下分别简称79刑法和97刑法)。每部刑法典都无一例外地为“国家工作人员”列出了专门法条,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都陆续为“国家工作人员”做出了各种解释以辅助司法实践,殊不知却是“越释越乱”。政治、经济的变革给我国的人事制度带来了巨大变化,如何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正确定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司法界的当务之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尝试通过分析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以图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本论文共分五个部分,共约两万五千字,具体内容大纲如下:一、我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概述。这一部分由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沿革入手,述评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的演变,然后以现行刑法第93条为基础,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定义和分类,并对其中关键字“从事公务”进行深度解读。排除简单的“公务说”和片面的“身份说”,将两者有机结合的“折衷说”成为现行刑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标准。为了进一步廓清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本部分还特地将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行政法上的公务员进行了对比分析。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部分论述了纯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从基本定义出发,国家机关的具体认定引得各位学者见仁见智。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相关司法解释,笔者赞同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政协机关认定为刑法上的国家机关,但具体岗位和级别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分类讨论。由于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当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却在无形中被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渎职罪主体所做的立法解释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渎职案件司法解释给扩大了,本部分将就这些效力解释做专门讨论。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部分论述了除国家机关之外的国有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认定,由界定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具体定义出发,并以此为基础将该类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疑难案例进行分析解构。四、“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这一部分在着重论述“委派”与“委托”的定义对比基础上,分别就“重新任命性”和“再委派型”等特殊“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进行梳理认定。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这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结尾处的兜底条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各级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等在履行公务职责时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将就村党支部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做专门研究。除此之外,本部分将选取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村委会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和足球裁判员的“黑哨”行为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