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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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断创造新产业价值的同时容纳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也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承包人在进行一定的施工劳动后,发包人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或怠于支付款项损害承包人利益,进而侵害农民工生存权的行为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我国在出台法典时本着“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原则,在第八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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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不断创造新产业价值的同时容纳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也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承包人在进行一定的施工劳动后,发包人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或怠于支付款项损害承包人利益,进而侵害农民工生存权的行为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我国在出台法典时本着“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原则,在第八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明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对承包人利益予以优先保护,切实保障农民工生存的基本权利。但自该制度问世以来,随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增多,人们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发现了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承包人对于垫资款及利息、停窝工损失能否优先受偿、合同有效性是否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具体的拍卖或协议折价的程序是怎样的,目前的法律制度在这些方面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本文主要探究我国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对案例的研究,找出制度的问题所在并适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办法,以期能够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发挥出更大的优势。论文主要采用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正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总起概述,首先从优先权的定义出发,介绍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以及特点。出于对社会弱势地位的承包人、建筑工人的倾斜保护,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优先性、法定性以及相对性的特点。其次,重点阐述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本文观点认为该权利为优先权,同时对其他学说予以相应介绍。最后,对我国现行立法现状进行说明。第二部分介绍国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选取在建立和完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分析其制度优势和制度的适用环境,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从中学习先进经验。第三部分主要是发掘我国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一,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进行进一步规定,但对于工程垫资款、垫资款利息以及停窝工损失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其二,探究承包人行使与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纠纷中,各地法院一直未能就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达成共识,目前普遍观点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应为行使该项权利必备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对于合同有效性是否应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仍存在较大争议。其三,关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问题规定不够全面。比如,“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应以何依据作为付款日,应当给付的说法比较主观且存在道德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不断变更给付之日,现实中也很难判定是否存在恶意,往往损害银行等机构的抵押权。其四,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问题。这些问题是横亘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面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文章在第四部分,试图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解答并提出自己的拙见。一是受偿范围不应过于扩大,但对于合理的垫资款和停工窝工损失可以考虑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二是对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加以明确并限制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三是本文认为应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做出具体规定,对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划分;四是健全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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