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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因权利(甚至公益)受到海事行政管理机关瑕疵行政行为之侵害时,对于受侵害的主体依法给予行政体系内及行政体系外(主要是司法体系)之保护措施,属于善后性质的消极作为,即无侵害无救济,海事行政救济因相对人事后提起,具有补救性。同时,海事行政救济关乎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的实现,其应该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目的。在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以及海事行政诉讼是海事权利救济的两种最主要的方法与途径。近年来,国外学者围绕海事行政法这一主题,产生的研究成果不少,但国内研究始终并不显得火热,特别是权利救济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系统研究。本文集中阐述了海事行政法以及海事行政救济的相关概念及内涵,围绕我国海事行政权利人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着重对海事行政复议以及海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剖析了海事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以及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讨论了海事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就海事行政诉讼中船舶的主体资格提出了个人的看法,并对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进行了一定的思考。本文系运用实证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介绍海事行政法和海事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这是指导本文写作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海事行政救济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着重点在探讨海事行政复议和海事行政诉讼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分别从法学基本理论、现有法律以及当前实践等多个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步分析,进而提出了一定的完善我国海事行政救济的意见。本文主要创新体现在把海商法中对物诉讼的理论引入海事行政法学。对物诉讼原本是英美海商法中的最富有魅力的理论之一,因国际货物与贸易蓬勃发展,国际法发展迅速,渐渐地该理论为很多国家海商法所接受。我国海商法吸收了该理论的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