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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这一原则大致有两类理由。第一类是从租赁权的性质出发,证明租赁权具有物权效力或者本身就是物权。第二类认为法律规定这一原则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笔者认为这两类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又都是不完善的。文章认为其属于任意性规定,应当通过市场交易和经济杠杆,实现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的平衡,从一定程度上矫正法律规定对承租人一体性保护过于僵硬的缺陷。在现代社会,应当区别民用租赁和商业性租赁。由于民用居住租赁涉及到居住这一生存需要,因此,应当比较严格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商业性租赁往往以营利为目的,可以相对宽松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让市场和当事人自由选择,这样更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