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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契约在大陆法系已经有较多的论述,然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比较少。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类型的诉讼契约,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如何处理是一个令实践者头疼的问题。本文拟论述的不起诉契约就是众多诉讼契约中的一种,是否应当确认现行法未规定的不起诉契约的效力,是本文关注的焦点。文章首先从分析诉讼契约的概念入手,介绍了不起诉契约的概念。不起诉契约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前以协议的方式实施的放弃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立法和司法的局限性、民商事争议的私法性、诉讼中当事人是一理性人的预设、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处分权,使得不起诉契约的存在成为必要。本文第二部分在比较私法上的契约与不起诉契约的基础上,对理论界各种关于诉讼契约性质的观点进行分析,进而界定了不起诉契约的性质。本文认为不起诉契约在性质上为诉讼行为。文章接下来论述了不起诉契约的成立及生效要件,以及生效后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对不起诉契约效力的论述决定了紧随其来的赋予不起诉契约法律效力在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不起诉契约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存在的冲突。文章在阐述了上述两个问题之后,在最后一部分明确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不起诉契约效力的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对不起诉契约进行相应的规制,以确保此项制度更具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