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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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载体,自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开始发布以来,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十年之久。但实践效果仍然不理想,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首要的原因便是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类似案件认定方法,缺乏类案认定的保障机制,法官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恣意省略或简化类似案件认定的过程,出现类案认定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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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作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载体,自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开始发布以来,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十年之久。但实践效果仍然不理想,其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首要的原因便是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类似案件认定方法,缺乏类案认定的保障机制,法官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恣意省略或简化类似案件认定的过程,出现类案认定不当的裁判结果,导致类案不类判的现象仍然存在。针对类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司法文件进行规定,但其规定比较笼统且操作性不强。对此学术界在司法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可行的类案认定方法以及完善指导性案例适用的机制,本文在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加入了部分自己的思考,提出类案认定的方法以及保障其实施的机制。本文大致的行文脉络为:第一部分分析24号指导性案例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类案认定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参照指导性案例不当:一些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裁判的待决案件承办法官并未参照,不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却参照,并分别举例进行说明,然后分析形成这些的问题的主要原因为缺乏统一的类案认定方法。第二部分针对导致24号指导性案例被不当适用的主要原因提出自己对类案认定方法的构想,即首先以裁判要点和争议焦点作为初步认定可适用的指导性案例的基准。具体步骤为:总结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看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所记录的法律与事实问题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排除适用该指导性案例,若一致则从裁判要点以及裁判理由中提炼该指导性案例的关键事实与待决案件中相关事实进行比较。若关键事实完全不相似则排除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关键事实相似则再看是否存在特殊的差异化事实。分析差异事实是否足以排除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不足以排除则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似,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然后选取两个24号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利用上述类案认定方法的构想进行实践。第三部分主要依据实践验证,笔者认为上述类案认定方法得以有效实施以及规范化应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有与之配套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键事实的提取作为类案认定最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中提取,并形成比较点写入指导性案例中,各地审案法官在待决案件中寻找与比较点相关的事实进行比较,从而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相似。第二,将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是类似案件的问题纳入双方辩论的环节,由双方当事人就该问题中己方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法官综合双方意见依据社会效果和价值判断作出判决,如此既给法官进行类案认定提供了思路,又促进了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发展。第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类比论证结构规范实践中法官参照或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但不进行具体论证的现象,要求承办法官在涉及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中必须按照类比论证结构说明参照或不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第四,为了保障指导性案例在我国更好、更规范的运行应该引入监督制度,由再审法院、上诉法院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同级检察院依职权进行专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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