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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是宪法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权,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一项有效途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存在“构罪即捕”倾向,逮捕率居高不下,不批准逮捕中“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非常低。通过两例“无逮捕必要”案件及D市两级检察院的审查逮捕案件情况进行考察,归纳出逮捕必要性的法律规定难以把握、检察机关办案体制行政化、逮捕替代措施的功能未得以充分发挥、刑事拘留率过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等因素限制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审前羁押制度的了解,对“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提出了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逮捕的替代措施、审查逮捕制度运行的现实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