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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30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的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财产由原来传统、单一、简单变成了今天的时尚、多样、复杂,并且在表现形式、财产构成、价值大小等方面,更是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夫妻追求的幸福境界受到了外界多种因素的挑战,由于生活复杂多样性,使得很多迈入婚姻殿堂的恩爱夫妻经受痛苦的折磨后而劳燕分飞,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原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完整的有形财产,如房屋;可观的无形财产,如股权、著作权等,这些财产类型的不断出现,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的内容,但是更带来了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夫妻财产分割增加了难度。一个家庭的解散等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夫妻关系很复杂,它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而就是在这种互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共同共有的关系。随着现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种类的极大丰富,再加上婚姻立法的缺陷和滞后,导致了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遇到了困难,对怎么样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遇到了疑问并难以把握尺度。虽然我国在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并于同年12月出台司法解释(一),但这些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已明显不适应夫妻财产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实,存在明显的滞后等现实问题。为此,我国在2004年又出台司法解释(二)、2011年出台司法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种类,还对以往关于房屋、企业产权、养老金、知识产权收益等分割的疑难情形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当前审判实践有较大的指导作用,法官的操作性更加灵活。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千变万化,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仍然会出现滞后或者法律空白。因此,本论文拟研究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新问题,并就几个问题进行自己的思考和理解,旨在抛砖引玉,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